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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我区城乡地名标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计价费[2003]10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7-01
 

自治区民政厅:
  你办《关于我区城乡地名标牌收费标准的申请》新地办(2003)2号文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地名标牌收费立项的通知》(新财综[2003]25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将我区城市标准地名标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设置标准的地名标牌(即:街、路、巷、楼、门牌),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范围的城市(镇)。具体见附件《地名标牌收费标准》。

  二、地名标志牌收费范围按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地名标牌收费立项的通知》(新财综[200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的户牌制作、安装费用予以减免。在地名标志设置安装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贯彻配合,全力支持,免收各项管理费用,确保地名标志的安装工作顺利完成。

  三、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执收单位必须按核定后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本文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地名标牌收费标准(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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