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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实施口岸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计价费[2003]9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3 | 生效日期:2003-06-13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海关、国检、边检、外经贸厅、林业厅:
为了更好地贯彻“大通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净化口岸外部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近日我委将口岸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实施口岸收费公示制度。现将实施口岸收费公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口岸收费公示制度是加强口岸收费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口岸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各司其责,采取有力措施将这一制度建立起来,切实把知情权交给企业,自觉接受企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抽调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二、收费公示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和服务价格,凡属中央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及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口岸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做到企业及交费者家喻户晓,充分提高口岸收费的透明度。
三、口岸收费公示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多种方式,设置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应选择在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固定设立或可移动设立,公开明示。还可以结合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口岸收费公示制度务必于6月15日前全部落实到位。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并变更公示内容后方可收费。凡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严肃查处。
五、自治区口岸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附表:新疆口岸收费一览表(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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