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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非机动车管理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计价费[2003]11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1 | 生效日期:2003-07-01 |
阿克苏地区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你地区《关于收取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证照工本费的请示报告》(阿地计价费[2003]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证照工本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应由你委会同地区财政部门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审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新政发[2003]41号)文:“年内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因此,不同意年内出台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证照工本费收费。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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