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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阿克苏地区昆仑高级中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计价费[2003]110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9 | 生效日期:2003-07-09 |
阿克苏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阿克苏地区昆仑高级中学收费的请示》(阿地计价费[2003]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件》(国务院令第226号)及自治区计委《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昆仑高级中学属社会力量办学,经审核,同意你委意见,昆仑高级中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50元。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此标准为最高上限标准,学校可根据培养成本变动等因素适当下浮,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述收费标准只适用新学年新生。
此收费标准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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