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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我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藏财综字[2003]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2 | 生效日期:2003-06-12 |
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站点、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3]34号)精神,现对我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检测机构对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更不得借检测之名乱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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