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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资中发[2003]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心”各处:
为了加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资料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武汉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简称“中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资料(下称“个贷资料”)的档案管理,规范个贷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妥善保管、资料齐全、及时归档、保管安全、专人管理、便于使用。
二、档案室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
档案室是档案保管工作的重点,“中心”应设立专门的个贷资料档案室,并配置档案柜等基本设施,同时根据业务发展应不断扩充规模以满足工作需要。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档案室应具备充足的通风、照明、防尘、防火、防盗、防水、防霉、防蛀等必备的基本设施条件。在业务处室内配备专人负责个贷资料档案管理。
三、档案使用的管理
为加强个贷资料安全保管,防止档案在使用过程中丢失和损坏,对于档案资料的调用,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档案借用范围及要求。
(1)公检法部门办案借用档案。借用人应持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及案件有关情况说明,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2)追索逾期贷款提请诉讼借用档案。由“中心”工作人员凭催收通知书或起诉书办理借用手续;
(3)借款人本人贷款资料遗失补办手续借用档案。借用人应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资料补办申请书办理借用手续;
(4)换发《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由“中心”工作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5)经“中心”批准的其他工作需要借用档案的,由借用人持“中心”领导的审批单办理借用手续。
2、档案借用的手续。
(1)非“中心”工作人员外借档案,由借用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管理处业务经办人员对相关证件(介绍信、身份证、户口等)审核无误后,填写“借用登记单”(式样附后),并将已审核证件随“借用登记单”一并报分管档案处长批准,方可外借。
(2)本“中心”工作人员借用档案,应先填写“借用登记单”,由分管档案处长批准后才能调档。
上述借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借用档案;逾期未归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收归档。
3、贷款档案资料的借用,一般应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贷款管理处工作人员借用原件的,不应超出自身的工作及业务范围,特别是借用“期房证明”换发“房屋产权证”时,借用人除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外,还应负责及时催办“他项权证”的收回。
4、借用人员应爱护档案,避免出现丢失、破损、涂抹等现象;对发生上述现象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四、档案的保存期限
个贷资料管理的保存期限,一般应以贷款期限为基准并延长3年(满3年,下同)。
(1)属“中心”自办贷款(2000年7月以前)已办理结清手续的个贷资料,在结清贷款时间的基础上,延续保存3年后可以销毁;贷款尚未结清的档案资料,按实际发生年限予以保存,直至贷款结清再延续保存3年后销毁。
(2)属委托银行办理的个贷资料,按照实际发放贷款时间的批次号归档,根据银行报送的年度贷款结清名单,对于已结清贷款的个贷资料再延续保存3年后销毁。而尚未到期的档案资料按实际发生年限予以保存,直至贷款结清再延续保存3年后销毁。
五、档案的销毁
对符合销毁条件的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两份(式样附后),经本处室分管档案处长审查,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档案销毁时,应在“中心”有关处室和分管档案处长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档案实行双人监销制,保证应销毁档案全部销毁,防止档案遗失和漏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前认真核对清点,无误后送指定地点监销,并于销毁后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将《档案销毁清册》一份送“中心”机要室存档,另一份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
附件:1、档案销毁清册(式样)(略)
2、档案借用登记单(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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