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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四部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房地[2003]3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工经(贸)委及有关各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第31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及区、县环保局所属各收费单位,须于2003年6月底前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各收费单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公告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天津市物价局
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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