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生育证》工本费标准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价费[2003]1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16-12-11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新版〈生育证〉工本费标准的函》(鲁计育财字[2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省计生委统一监制防伪新版),每证工本费标准核定为5元。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相应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03年7月1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