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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生育证》工本费标准复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费[2003]1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新版〈生育证〉工本费标准的函》(鲁计育财字[2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省计生委统一监制防伪新版),每证工本费标准核定为5元。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相应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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