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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奎屯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奎政办发[2003]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200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3号)要求,为推进奎屯市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单位预算和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供更可靠的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奎屯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成相应的工作小组,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力量充实。其主要工作内容分为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核查、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资金核实和建章建制五个阶段,此次资产清查时间点定为2002年12月31日,清查工作时间为2003年6~7月。

  二、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政策性强,各单位一定要精心组织,通力合作,切实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要做好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如实反映暴露出来的问题,清产核资办公室将组织人力进行全面复查。对资产清查不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奎屯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要求、范围、内容、步骤,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奎屯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附:奎屯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略)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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