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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劳社[2003]6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地税局、邮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基金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行为,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我省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虽然我省在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方面总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但由于社会保障基金从征缴、管理到发放,涉及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金融、邮政等多个部门及多个环节,有关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还不健全,基金管理运行的各环节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2002年省审计厅组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结果反映,在基金管理运行的一些环节还存在一定漏洞,少数地区出现新的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基金的管理运作行为,从根本上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基金监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地税部门要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划缴社会保险费入财政专户,不得延迟或滞留。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涉及社会保障基金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挤占挪用和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等问题。对于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且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部门内部管理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以及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环节的正常规范运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内部稽核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稽核管理制度,加强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申报核定、收缴、支付等情况的稽核。要防止缴费单位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管理要求,按发放标准及时支付社会保险金,不得发生与社会保险金无关的支出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类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认真清理多头开户,实行全额结算、全额拨缴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帐户,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划款到支出户只能是社会保险金。负责定期做好基金帐户的结息工作,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有关单据和数据,协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调剂金分配方案;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定期监督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省政府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征收管理,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要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地区的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各商业银行对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的活期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计息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督促各商业银行规范运作,不得无故随意压票。

  四、进一步完善对帐制度,加强对结余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帐制度(每月对帐一次),及时传递相关凭证和数据,定期按月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基金。社保经办机构核算的财政专户帐户余额与财政部门管理核算的财政专户实际余额必须保持一致。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障结余基金管理,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五、建立基金监管检查制度
  省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监察部门要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开展全省性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年初应将监督检查计划报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进行。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的基金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自查,每年将自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不少于两次,年终由审计部门统一对相关部门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健全基金监督工作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规定和部门特点,针对各自监督的范围,制定严格的监督工作制度,明确监督内容,规范监督行为。根据社会保障基金不同的性质和管理运行形态,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重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预防发生基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实现基金收、支、余等核心数据的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基金管理数据库等信息库,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基础性条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邮政局
200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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