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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3]1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财政局:
你局报送《关于核准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函》(穗财会[2003]905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3]62号)和市物价局《关于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办收费审批手续的通知》(穗价[2003]26号)有关规定,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属于强制性培训,现将培训标准明确如下:
1.培训费:会计理论性培训3元/人?课时,会计技能性培训4元/人?课时;
2.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请你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由你局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同类培训,在办理委托收费手续后,方可进行培训收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州市物价局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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