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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债务变更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函[2003]5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力体制改革中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担保承继情况的报告》(国电财[2003]53号)收悉。现就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电力项目债务变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借用的外国政府贷款属政府主权外债,用款单位能否按时足额还款直接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对外信誉和形象。为确保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电力企业在资产重组后继续履行对外还本付息义务,防止债务悬空,请你公司负责落实外国政府贷款债务变更方案并于2003年6月底前报我部同意。
二、债务变更方案有以下两种:一是由新组建或改组的11家集团公司承接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集团公司作为新的借款人,并向我部提交还款承诺,集团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人变更协议;二是11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企业作为新的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人变更协议。集团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还款保证,并抄报我部。
三、外国政府贷款债务变更是各集团公司资产财务划分工作的内容之一,各集团公司要按上述规定抓紧落实。
财政部
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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