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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3]2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2003-06-15
 

市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分为笔试费和口试费,分开后的收费标准为:  一级B、一级、二级每人每级90元,其中:笔试费每人60元,口试费每人30元;
  三级每人每级115元,其中:笔试费每人75元,口试费每人40元;
  四级每人每级120元,其中:笔试费每人80元,口试费每人40元。

  二、市考试院及各报名点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考试院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社会考试中心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0]22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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