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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房地[2003]3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2003-07-07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收取,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

  二、热电补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室内初装费和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的外管网建设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交纳的锅炉房建设费和管网建设费部分,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下列支。

  五、上述建设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供热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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