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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计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建发[2003]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2003-07-03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发[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调整表(略)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计委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200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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