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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经贸通[2003]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2003-06-17
 

现将广东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经贸发电〔2003〕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并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落实措施,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对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的集贸市场、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收费项目与标准、时间期限制定具体的收费减免办法。此前我市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措施,与《通知》所列项目重复的,按有利于企业的规定执行。

  三、在《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再退还。收费减免后,各有关单位因此减少的收入,市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涉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收费减免的部门、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深圳市经贸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物价局
2003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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