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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恢复本市有关会计考试、培训等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3]8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2016-12-11
 

据上海市政府《关于继续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精神,经研究,近期将恢复本市会计考试、培训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3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将如期举行,近期将组织布置有关工作。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将逐步恢复本市会计电算化(初级)考试。

  三、各单位可以陆续恢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四、考试、培训的相关场所应做好卫生消毒、通风等防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确保广大学员、考生的健康和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上述事项通知有关部门和学校,督促执行,并及时告知学员和考生。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财政局
20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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