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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下达2008年能源监察监测审计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经资源[2008]1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能源监察与监测计划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8]7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2008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210家用能单位能源监察、监测审计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能源监察、监测和审计工作职责
萧山区、余杭区、建德市、临安市、富阳市能源监察、监测审计计划任务分别由萧山、余杭、建德、临安经发局和富阳经贸局负责组织落实,其他县(市)区、局(公司)的80家用能单位能源监察、监测审计工作由杭州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落实。
二、能源监察与监测主要内容
(一)重点检查年用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及能耗情况;
(二)检查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查处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行为;
(四)检查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基础管理、节能降耗措施、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立情况;
(五)督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六)监督检查公共建筑用能定额和空调采暖(制冷)、照明等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对万元产值能耗上升的企业进行动态监察。
三、工作进度要求
(一)11月底前完成今年的能源监察、监测和审计工作,提出书面资料报市经委。12月底前将企业能源监测审计情况反馈各有关企业,并将年度监测审计总结报告报市经委。
(二)对2007年监测中提出限期整改的企业进行复查,于11月底前将复查情况报市经委。
请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及相关局(公司),积极支持、配合各能源监测(监察)部门,认真落实完成能源监察、监测审计工作。
附件:2008年杭州市能源监察、监测审计单位名单。
杭州市经委
20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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