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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江府办[2008]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解缴成立。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20%,鹤山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20%,于次年第一季度末解缴入“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补助原则,对市本级及相关市、区潭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潭江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和保护潭江水质以及调节相关市、区保护潭江资金的不足。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流域重点综合整治项目补助;
  (二)流域生态保护项目(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生态示范村建设等)补助;
  (三)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补助;
  (四)水资源保护科研项目补助;
  (五)潭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检查、表彰等经费开支;
  (六)市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潭江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履行本条规定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须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按规定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具体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拨款。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经费开支,由市环保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作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划拨专项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相关市、区财政、环保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的。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项目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环保部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相关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即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80%部分,鹤山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80%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199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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