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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3]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4 | 生效日期:2003-07-01 |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省司法厅《关于商请适当提高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陕司考字[2003]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组织实施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收费情况,按照补偿合理费用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45元/人科。其中20元/人科上缴省(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25元/人科留地方。考试费收入用于组织报名、购运试卷、租用考场、支付保密、监考、督考、上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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