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劳社发[2003]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2003-01-01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2]110号)规定,为了做好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2]110号),为做好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直管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陕政办发[2002]110号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
  对今后需新纳入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二、医疗补助的项目和标准
  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2]110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医疗补助必须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实行。
  (一)住院医疗补助
  1、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补助20%;第二次住院或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以其所对应的起付标准为基数,补助20%。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在职人员补助85%,70岁以下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在职副厅级以上人员补助90%,70岁以上退休人员和退休的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
  3、对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包括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具体采取“分段累加计算,按比例补助”的办法进行补助(例:某参保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为6000元;则医疗补助金额为:(5000-2000)×50%+(6000-5000)×80%=2300元)。
  (二)门诊医疗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其余人员仍按陕劳发[2000]274号文件执行。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含起付标准)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的以上部分,补助80%,具体采取“分段累加计算,按比例补助”的办法进行补助(计算同住院“分段累加计算,按比例补助”的办法)。
  要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建立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干部病房待遇,其床位费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特需病房)标准给予补助。按照陕政办发[2002]110号文件医疗照顾人员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此前有关医疗照顾人员床位费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
  (一)住院医疗补助的结算。
  1、对住院起付标准和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项目和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按月同步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2、对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和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各参保单位于次年元月20日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二)门诊医疗补助的结算
  1、对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制度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按比例补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项目和标准,按月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补助部分,各参保单位于次年元月20日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含起付标准)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和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各参保单位于次年元月20日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三)医疗照顾人员的结算
  医疗照顾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其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最高不超过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特需病房)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床位费低于三级医院干部双人间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补助的结算
  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长期驻外工作或居住外地的,在驻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于次年元月20日前由用人单位将有关资料收集后,按照报销的不同类别,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报销时,先按规定标准报销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再按规定标准报销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对异地就医、临时外出等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拨付
  省财政厅按照西安市城六区省直符合陕政办发[2002]110号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6%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本季度医疗补助经费足额拨付到省社会保障局。当年医疗补助经费结余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冲减下年财政应拨付的医疗补助经费数额。

  五、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单独建帐,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2、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按照陕政办发[2002]110号文件规定,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审批程序,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开支要进行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4、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财务会计报表制度。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医疗补助项目和标准,认真审核各项补助支出情况,及时反映和核算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并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会计报表。
  5、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医疗补助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假报销凭证;不得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列入医疗补助范围之内,套取医疗补助基金。如发现上述行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各参保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协助做好职工个人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服务,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7、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相关具体经办事务,由省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另行发文通知。

  六、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原陕劳社发[2003]41号文件停止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