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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对代管县局五个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电集团财[2000]1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30 | 生效日期:2000-03-30 |
集团公司所属各电业(供电)局:
为加强对代管县局的财务管理,针对代管县局目前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五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网改造贷款还息问题各借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和山东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的鲁计交能字[1999]358号《关于按时支付农网改造贷款利息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还贷资金的管理,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利息划入指定帐户,对逾期还息的单位,英大信托公司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息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由此增加的财务费用,不得记入农网改造成本。
二、农网改造工程竣工决算问题农网改造工程转增资产时间直接影响还息资金的来源,各地市县电业局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电力工业局鲁电地[1998]267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在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时增加固定资产。
三、农村电网维护费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各单位按省物价局、省电力局鲁价工发[1998]202文规定向用户收取的低压电网维护费(即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部分,每千瓦不超过0.25元。),既免征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
四、降耗收入处理问题集团公司集团财生[1999]24号文《关于农网改造财务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明确规定,农网改造降耗产生的效益,必须纳入县局财务统一核算,并按销售收入处理。但仍有个别代管县局未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规定,如有的县局将资金放在乡供电站,有的县局对降耗收入未按销售收入处理等等,针对以上情况再次重申,农网改造降耗形成的收入要严格按集团公司集团财生[1999]24号文规定处理,如再有违反规定的现象发生,集团公司将严肃处理。
五、“包税”问题有个别县局反映,地方有关部门要求县级供电企业包上交税金数额。国务院文《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
地方有关部门不论以何种理由。何种形式,要求县级供电企业“包税”的做法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县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做好解释工作,纠正“包税”行为,做到依法合理纳税,维护国家、企业的正当利益。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200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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