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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财办综[2003]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9 | 生效日期:2003-06-29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精神,为了减轻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公路客运附加、帮困基金实行减免。
二、减免幅度
(一)属于中央的收入以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收入,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部免收。
(二)属于地方的收入,水利建设基金减免3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公路客运附加、水路客运附加费实行减半征收,帮困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免收。
三、上述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在价内征收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指“一省多贷”收取部分)、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有关单位在落实减免政策时,可以在向相关用户收取电费、水费时,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的减免幅度直接扣减该用户当期应当减免的政府性基金数额,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另外,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或缓征城市教育费附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今年内财政部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七、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应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八、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陕西省财政厅
200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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