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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葫政发[200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8 | 生效日期:2008-03-1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掌握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9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我市普查方案、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工作;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普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葫芦岛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工作的经费安排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普查工作的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2、保障经费,确保普查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此次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3、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凡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
4、规范管理,认真搞好实地调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5、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才素质。要通过普查工作中的实地锻炼,有计划地培养出更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物保护工作者,有效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6、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动员,提高人民群众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附件: 葫芦岛市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怀瑜 副市长
副组长:年冠金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勇 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赵国生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志清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艳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敏建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 远 市建委副主任
鲁忠藩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岩松 市水利局副局长
郭春芝 市统计局副局长
段 颖 市民委副主任
王 冶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明友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 保 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翟 恒 市文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翟恒兼任。
葫芦岛市政府
2008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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