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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继续对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收费许可证》进行联合年审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财综[2003]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4 | 生效日期:2003-07-04 |
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单位:
今年3月17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收费许可证进行联合年审的通知》(晋财综[2003]29号),安排对省直各部门、单位的收费票据和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但由于非典等原因,4月21日暂停了此项工作。根据目前情况,为使该工作圆满完成,经研究,决定于7月14日至7月25日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照晋财综(2003)29号文件规定,在省人大培训中心进行年审,未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可在7月25日前补办,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将停止办理票据购领手续,视为自动终止收费;物价部门将收回《收费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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