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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综[2000]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05 | 生效日期:2000-04-05 |
市民政局、市体委、各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由财政部负责统一监管彩票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彩票发行及管理工作,促进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00]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市福利和体育彩票取消实物兑奖,一律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兑付奖金。奖金额度严格按规定执行,即开型彩票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电脑传统型彩票累积最高奖单注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我市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社会福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的规定,在2000年4月30日前,将发行彩票提取的社会福利基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按照收支两条 线规定进行管理。
三、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向各区县分配年度发行额度时,须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抄送各区县财政局。
四、市、区县福利和体育彩票销售发行机构要将每期(次)彩票发行公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月份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月彩票发行情况。
五、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财政局
2000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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