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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财预字[2000]10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4-10 | 生效日期:2000-04-10 |
各区、县(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辽中、新民、法库、康平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税字[20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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