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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行费[2000]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计生委、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局、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计生委、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对成年流动人口(18至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发放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各种表格等),可按每证5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本通知规定标准为最终标准,各级计生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更不得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收取费用,或搭售资料、书刊和其他任何物品。
三、各地计生部门的办证机关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出具《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并全部用于《证明》的印制、运输、保管、损耗等发证工作,不得掷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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