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行费[2000]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计生委、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局、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计生委、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对成年流动人口(18至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发放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各种表格等),可按每证5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本通知规定标准为最终标准,各级计生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更不得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收取费用,或搭售资料、书刊和其他任何物品。

  三、各地计生部门的办证机关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出具《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并全部用于《证明》的印制、运输、保管、损耗等发证工作,不得掷作他用。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