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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规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周政发[2000]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2000-04-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并保持清洁、美观的城市容貌,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和构筑物、广告宣传品、施工场地、绿化设施、市场与摊点等方面的容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周村城区。
  周北外向型工业加工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和乡镇政府驻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周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的行政主管部门,受淄博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行使监督管理权。
  周村区城市综合整治办公室、周村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综治办、城管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职管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进行管理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2、对城市市容进行日常管理和监察,并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环境卫生、市场管理、交通秩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综合监察执法;
  4、督促负有城市管理任务的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直接向区政府提出意见和报告,并向综治办按要求反馈督查情况。查处、纠正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越权审批、滥罚滥批等行政行为。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市政、环卫、环保、园林、土管、街道、有关乡镇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摊点的容貌管理

  第五条 城区主要道路、街巷路面必须保持完好、平坦、畅通,对塌陷、损坏的路面,责任单位必须及时修复。
  对设在道路、街巷路面及两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电信、环卫、交通等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整洁,不得缺损、残破。

  第六条 禁止占用道路、街巷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放物料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禁止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上摆设摊点、台球、卡拉OK等经营设施和堆放生产资料、建材、煤炭、装饰材料等经营性物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挖掘的,其经营、施工占道由城乡建委审批,并委托城管大队收取占道费;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部门审批,收取挖掘费,并到城管大队备案,由城管大队负责按审批要求对占道、挖掘情况进行监察。

  第八条 城区各主、次干道禁止一切店外经营、摆设摊点和各类广告牌。对在城区各主、次干道店外经营和乱摆摊点者,由综治办、城管大队监察并取缔。

  第九条 早点、夜市摊点由综治办、城管大队牵头组织工商、规划、环卫、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统筹安排,定点规范。城管大队负责对摊点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容貌保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早点、夜市摊点业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其它许可证;
  2、按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不妨碍交通;
  3、保持经营设施的整洁,设置垃圾污物收容器,并负责各自经营区域内的卫生保洁。

  第十条 取缔占路市场。现有各专业、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必须监督各经营业户在划定的市场范围内经营,杜绝市场自由外延、各类商贩乱停、乱摆现象。
  对在划定的市场范围外经营的业户,由综治办和城管大队予以监察取缔;其他管理部门均应及时制止,不得收费变相认可。

  第十一条 城区中的各类绿地、花坛、护栏应保持整洁、美观;对倒歪、缺株、干枝枯死的行道树,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绿地、花坛,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攀折花木。确需占用的,必须到规划、城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禁止 绿地、花坛内进行文体活动、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晾晒物品、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外墙及门窗玻璃不得破损,临街的阳台、外廊和窗外不得吊挂杂物;屋顶不得搭棚、堆放杂物。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城区内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物破墙开门、开窗或搭建临时建筑物,确需开门、开窗或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必须到规划、城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设置。
  居民住宅区内不得乱搭乱建。擅自乱搭乱建的各种建筑、构筑物必须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 破损、危险或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十五条 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重新装饰、装修,必须到规划、城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方可按审批的设计方案施工。

  第十六条 城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和埋设各类设施,确需架空和埋设的,必须到建委、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到城管大队备案后方可施工。并由城管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已建的有碍市容的架空管线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责令其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限期清理规范或逐步埋入地下。
  第四章 广告宣传品的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设置、绘制、悬挂大型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雕塑、电子显示屏等,须到规划、城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按要求设置、绘制、悬挂。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身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小型灯箱、广告或店牌,应按城管、规划部门统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悬挂各类条幅、彩饰,确需临时悬挂的,事前应征得城管大队同意后,方可按要求的方式、位置、高度、时间悬挂,到期立即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各类广告、标牌、画廊、霓红灯、电子显示屏等广告宣传品应位置适当、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内容健康、造型美观,与周围建筑和景观相协调;产权单位应定期维护或更换,以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不得破损、残缺。
  重要地段的大型广告应向规划部门提供3个以上设计方案,经评审论证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道路两侧、桥梁、涵洞、树干、电线杆、电气设备、供热设施、楼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乱刻、乱涂、乱写各类广告。
  第五章 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搞好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材料、机具设备应摆放整齐,工棚等临时设施应按规定搭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档,在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使用密目网全封闭施工,并设不低于1.8米的施工围墙。搭建标准,由城管大队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强对施工中产生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音的有效管理,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以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占用公共设施堆放物料的,必须办理临时占用审批手续,按审批部门的要求占用,确保道路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建筑垃圾和剩料;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绿地等城市公用设施必须按规定立即修复。
  施工场地的清理由城管大队、环卫局负责监督验收。
  第六章 停车与机动车的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区内,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市容的地点乱停、乱放。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城区占用公共场地设立新的停车场点。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备案。已设立的停车场点,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确定的范围规范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并保持容貌整洁和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八条 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保持车容整洁,不准抛撒废弃物、带泥行驶和鸣喇叭。运输建筑材料、各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必须牢固捆扎、严密封盖,不准沿途撒落、飞扬、泄漏。
  新建路、丝绸路、站北路、青年路禁止拖拉机和畜力车在每天7:00至19:00内行驶。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必须为牲畜挂带粪兜。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经营。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行为的,由城建监察执法队伍按其职责范围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1、随处便溺、乱倒、乱扔垃圾、污物和其他废弃物以及畜力车进入城区不配戴粪兜或造成粪便泄漏的,分别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运输时泄漏撒落垃圾、污物等造成市容环境污染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2、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的,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房顶堆放、摆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的,均处20元以下罚款;
  3、在城区焚烧枝叶、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下罚款;
  4、不按规定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标牌、标语、画廊、电子显示屏、雕塑、条幅等广告宣传品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施工单位不保持施工场地整洁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整洁、损坏公共、公用设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理平整。

  第三十一条 擅自占道搭建、堆放物料、修车、洗车、乱摆摊点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改正或扣押物品及其作业经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占道挖掘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对面临城区主次干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破门开窗、改建橱窗、阳台的,责令其停工改正、扣押作业工具,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对发包、承包双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扣押作业工具、没收非法印刷品;电信部门暂停当事人通讯工具3个月;公安部门按规定驱逐非法游医;对容留非法游医的旅馆、饭店,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容管理监察执法队伍必须严格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扣押物品、扣留作业工具时,须当面给物主出具凭证;罚款必须严格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罚款,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
  被扣押物品、作业工具的物主,不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物品、企业工具按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按《周村区规范收费规定》收费。严禁无法律依据、无收费许可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或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对在划定的市场以外经营业户收取费用,杜绝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城建监察执法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防止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对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区政府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执法证件、警告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监察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周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周政发[1998]137号文同时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00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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