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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农资商品经营资格审查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财综[2000]0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2000-04-06
 

省计委:
  你委《关于申请收取农资商品经营资格审查登记费立项的报告》收悉,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农资办在向农资经营者核发《农资商品经营资格许可证》时,收取农资商品经营资格审查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二、此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农资办应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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