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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0]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2000-04-05
 

省卫生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杨凌示范区经贸局:
  省卫生厅《关于申请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执业注册收费标准的函》(陕卫医字[2000]3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厅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含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按下列标准收费。
  1、医师及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100元/生;
  2、医学综合笔试,医师120元/生(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生),助理医师100元/生(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生)。
  凡未通过医师及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不再收取医学综合笔试费。
  考试单位代售考试相关资料,按资料的实际成本收费。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按5元/证收取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的医师进行注册,按25元/人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

  四、对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认定的,按30元/人收费(含送审材料及资料证书费)。此项收费为一次性收费,审定工作结束后,该项收费自行废止。

  五、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六、注册费及证书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资格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上各项收费均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考试试卷订购、运输、评判、考试租用、监考人员劳务报酬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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