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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29 | 生效日期:2000-03-03 |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局(教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考试管理中心:
为了保证我省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重新核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招生考试单位不得越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本职工作交由中介机构作为经营服务性质变相收费。
二、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收费是为了弥补经费不足,促进事业发展而收取的费用。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招生考试环节中的组织命题、建立题库、印制试卷、聘请监考、租用场地、进行登分、建档、办证、录取等工作的业务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未经省政府同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招生考试收费中筹集资金。
三、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收取的招生费由招生学校交纳,在收取学生的学费中列支,不得转嫁给学生。
四、招生考试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筹”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二000年三月三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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