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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家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1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30 | 生效日期:2000-04-15 |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我市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29号),现就我市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
(一)国税部门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
1.四联每本12.20元;
2.七联每本18.10元;
3.电脑四联每份1.70元;
4.电脑七联每份2.40元。
二、税务登记证收费。
(一)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不含铝合金外框)每套50元。
(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每套(包括正、副本)收费10元;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书费。
三、我市各级国家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标准(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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