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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3]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4 | 生效日期:2003-07-01 |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司[2003] 37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原律师及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按每人200元(四门,每门50元)收取。所收费用包含上交司法部30元、考试报名、考场租用及监考等支出。
收费单位到指定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考试费用全额纳人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办理票款分离手续。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0]90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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