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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劳社[2003]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2003-07-0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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