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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日政办发[2003]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03]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2003]3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认真抓好落实。

  二、参照省里的办法,核定下达各区县、办事处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及上缴分成数额(详见附表)。

  三、对未能按时完成上缴省、市水资源费分成数额的,其差额由地方留成部分补齐。不按时补缴的区县(办事处),市计委将限制其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和转报,对已经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将予以调整;市水利局将相应减少其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安排;市财政局将从体制结算中予以抵扣。

  四、对水资源费收缴工作完成好的区县(办事处),市给予通报表彰,并在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

附件:各区县、办事处水资源费2003年征收任务基数及上缴分成数额(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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