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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厅关于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计收费[2003]6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6 | 生效日期:2003-06-28 |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丹拉国道主干线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报告》(青高管收费[2003]8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丹拉国道主干线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贷款修建和收费还贷的复函》(青政办函[2001]137号)的规定,鉴于西宁至倒淌河(以下简称西湟倒)一级公路即将于2003年6月28日全线通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西湟倒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路线及站点:西湟倒一级公路起于西宁市,止于倒淌河,全长96公里,为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多巴、日月山两个主线收费站和多巴匝道收费站。
二、收费方式:为了与马平西高速公路收费方式相衔接,西湟倒一级公路的客车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的方式,货车仍采用按货车总重制定收费标准的方式。
三、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未超限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货车,属于正常的运输范围,按其车货实际重量收费;超限30%以上的货车按计重收费的原则加成收费。对轴重超限在30-50%(含50%)的货车,超过30%的部分乘以加成系数4计入总重M;对轴重超限在50-100%(含100%)的货车,超过30%的部分乘以加成系数6计入总重M;对轴重超限在100%以上的货车,超过30%的部分乘以加成系数8计入总重M(M为货车的计重质量)。
四、收费期限:西湟倒一级公路收费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贷款还清后,停止收费。其中西宁至多巴段自2003年6月28日开始试行收费,其它路段由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根据公路建设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时间,并报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备案。
五、收费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抢险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部队、武警成建制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均应交纳车辆通行费。
六、执收单位: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七、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省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取的通行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八、本批复自2003年6月28日起执行。货车计重收费方式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试行一年后再正式实施。
青海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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