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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国税发[2003]1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0 | 生效日期:2003-06-20 |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 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政府经济贸易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减免税资格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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