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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粮食局、区财政厅关于2003年小麦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商发[2003]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2003-07-02
 

各市、县(区)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精神,按补偿生产成本,稳定农民收入,促进粮食顺价销售,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2003年小麦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麦收购价格
  (一)今年小麦仍实行定购制度,继续实行保护价政策,定购价格保护价为同一价格标准,保护价收购范围为自治区政府下达的定购计划内的粮食品种和数量,具体价格标准为:以灌区硬质红小麦(春麦)中等(三等)为标准品种每50公斤收购保护价为60元。小麦收购实行等级差价,等级差额为三等以上每上一等每50公斤增加2元,每下一等每50公斤减少3元(详见附表)。
  (二)继续在收购环节实行价格补贴。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小麦时,对农民按保护价结算,粮食购销企业入库成本价按每50公斤低于保护价3元结算,保护价与入库成本价之间的价差用粮食风险基金进行补贴。价格补贴不分等级,统一按每50公斤3元补贴。
  (三)定购粮以外的小麦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的出”的原则进行收购。允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入市场收购粮食的用粮单位和经营者按照市场价格收购。
  (四)实行优质优价政策。以订单形式购销的优质小麦的收购价格由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协商确定,但价格水平不得低于定购小麦收购价格。
  (五)标准品以外的其它品种的小麦,在作为定购粮收购时,其收购价应根据其质量和市场需求,本着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种植结构调整的原则,参照定购小麦收购价格由交、收双方协商确定。

  二、好自治区专储粮轮换工作
  今年收购的定购小麦,粮权原则上由自治区政府掌握,主要用于自治区专储粮的补库和轮换。补库轮换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另行下达。

  三、加强收购管理
  (一)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坚持按质论价,使用仪器验质定等,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要设立粮食收购价格公示栏、粮食标准样品台,张榜公布收购政策、质量标准和收购程序。
  (二)认真落实定购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定购计划,按农户粮食定购任务通知书规定的数量收购,并规范、准确地填写粮食收购凭证,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扩大定购粮范围和数量。对超计划收购的定购粮财政不予补贴差价。
  (三)各级价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夏粮收购期间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违反收购政策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2003年定购小麦收购保护价格表(略)
附表:2003年定购小麦收购保护价格表(略)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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