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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区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3]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3 | 生效日期:2003-06-23 |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收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宁人函[200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区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人事部考试中心《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30号)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3)456号文件立项同意,你厅对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的人员收取考务费(含报名),其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模块)80元。
二、你厅在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的各项支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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