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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标准情报资料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发[2003]1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2003-06-23
 

自治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宁夏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情报、资料部分收费标准的申请函》(宁质技监函[2003]25号)收悉。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质量标准情报资料尤为重要。考虑到复印各种文献资料成本的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复印资料的需要,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标准情报资料部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复印费收费标准:原A1类0.35元/页、A2类0.65元/页;B1类0.45元/页、B2类0.35元/页,统一调整为A3(大张)1.00元/页;A4(小张)0.50元/页。

  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所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4)80号文件附件一同时废止,其他标准仍继续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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