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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吴忠市示范性中小学杂费有关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3]1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3 | 生效日期:2003-06-23 |
吴忠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示范性中小学杂费标准的请示》(吴价发[200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规定,2003年全区中小学杂费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宁价费发[2002]132号、14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你市示范性中小学杂费标准暂不上浮。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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