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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本级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字[2003]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2003-07-01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2〕37号)精神,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南宁市本级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到2004年1月1日全市铺开。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部门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建设局、市计生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市政局14个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其他预算外收入;

  三、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向缴费(款)人或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向缴费(款)人或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款人或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理银行收款后当日将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收入财政专户。

  四、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为南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代理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均可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南宁市商业银行暂代理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五、确定为首批改革试点的14个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从2003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改革启动前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非定额票据)以及罚没款收据(通用票据),从7月1日起全部封存停止使用(具体领用办法按南财预外〔2003〕199号文办理)。

  六、各试点部门及其所属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非税收入的收缴及管理工作。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代理银行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

  七、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帐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八、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试点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

  九、其他相关事宜请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和南宁市财政局垂询。
  联系电话: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95533或5305105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95588或5307707
  交通银行南宁分行95559或5330011
  南宁市财政局2189213、2189212

  特此通告。

南宁市政府
2003年06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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