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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燃油加油机防爆安全检验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财综[2003]5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8 | 生效日期:2003-07-08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燃油加油机防爆安全检验收费项目的函》(内质监计函[2003]26号)收悉。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燃油加油机防爆监督和计量检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锅函[2002]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全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传发[2002]1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特种设备检验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规定,在对燃油加油机防爆安全抽查检验工作中收取燃油加油机防爆性能安全检验费。
二、燃油加油机防爆性能安全检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收费单位需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上述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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