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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3]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8 | 生效日期:2003-07-01 |
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招生费的请示》(辽招考办字[2003]55号)收悉。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你办申请收取的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业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的复函》(辽财综[2003]424号)批准。为适当弥补实行网上录取的资金投入,保证网上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我省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每招收一名考生向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交纳网上录取费30元。网上录取费由学校交纳,各高校不得将此项收费转嫁给考生。 本标准包括实行网上录取的计算机系统设备的更新、维护、升级,租用电信线路,相关人员培训,以及打印录取名册、邮寄档案材料等全部费用,不得再向学校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收费标准批复后,你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并须在收费场所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三、本批复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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