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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丽政办发[2003]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2 | 生效日期:2003-07-0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江地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2]11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单位统一按8%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提高到15%的比例缴存。
二、各区、县要在年内将乡镇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范围。
三、各级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丽江市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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