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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对206国道团湖至圩上、省道黄柏刘至锦江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及年限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计收费字[2003]6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2003-07-09
 

鹰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6国道团湖至圩上、省道黄柏刘至锦江公路收费年限及标准的报告》(鹰府文[2003]3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3)15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通过206国道团湖至圩上、省道黄柏刘至锦江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其他免征车辆外,对其他机动车辆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0元/辆/次;
  2、2吨以上(不含2吨),每吨次5元;
  3、20吨以上(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一吨每车次加收1元;
  4、摩托车、简易农用车每车次3元。

  三、收费年限
  206国道团湖至圩上省道黄柏刘至锦江公路收费年限暂定十六年,即从二00三年七月十日至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接本通知后,请到鹰潭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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