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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劳社就[2003]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4 | 生效日期:2003-06-24 |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苏财综[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情况,切实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就业再就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制度、督查制度,狠抓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再就业目标任务。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3个部门《关于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反馈和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就[2003]8号)要求,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开展经常性的情况反馈和检查工作,按时报送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附: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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