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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气瓶专项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政办字[2003]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消除气瓶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气瓶专项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决定自2003年6月20日起,在全区开展气瓶专项普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目的
专项普查整治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盛装永久气体的无缝气瓶和盛装液化气体的焊接气瓶。通过整治,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气瓶数量不清、安全隐患多、检验率偏低等问题,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
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
二、整治内容
(一)以气瓶充装单位为依托,搞好气瓶普查,查清在用气瓶数量;
(二)做好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年限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并监督进行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监察对象的气瓶动态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普查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6月20日至6月30日为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专项普查整治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四、组织实施
气瓶专项普查整治工作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保证进度。要建立健全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的监管机制,强化依法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充装等违规行为。对存有重大隐患并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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