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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3]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26 | 生效日期:2003-06-26 |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制定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的函》(吉国土资财发[2002]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吉林省地质资料馆可对使用国家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的(除中央机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及国防、军事需要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公益性地质资料和保护期外的地质资料公开向社会提供服务,无偿利用,借阅时只收取调卷费、磨损费,需要特殊服务的收取综合加工资料费。
三、收费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破损地质资料的修复及与保护馆藏资料有关费用的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再根据试行情况制定正式标准。
此复。
附件:1、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收费标准。(略)
2、社会公益性地质资料工本费标准。(略)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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